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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成府函〔2008〕126号 2008年10月17日)


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和省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8〕144号)精神,结合成都实际,现就我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及标准
  (一)免除学杂费的范围。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已免除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基础上,全部免除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以及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二)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秋季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成教计〔2007〕49号)中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杂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执行。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因地震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二、经费保障
  除中央财政按照免除学杂费资金的一定比例安排给我市的奖励资金外,我市应承担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具体办法为:市直属学校免除学杂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负担,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学校免除学杂费资金由各区财政自行负担。
  为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和因地震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及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负担。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五城区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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