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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救护车部分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救护车部分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8〕207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提请批准市急救中心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8]20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调整救护车部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担架费二楼及以下为基本收费,其标准为20元,每增加一层,加收10元,使用电梯的楼层不得加收。
  二、救护车外埠长途业务,收费标准本着患者自愿的原则实行双方协商议定。
  三、以上标准自2008年8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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