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上网电价的通知
(津价商〔2008〕218号)
市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各区、县物价局:
为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保证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秩序,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我市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我市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燃煤、燃气发电)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二、根据国家规定,跨省(区、市)送电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按照受电地区发电企业平均提价标准确定。其中:东北地区、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三、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我市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未安装脱硫设备的0.367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含循环硫化床机组)0.382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四、根据国家规定,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暂不做调整。电网企业因上网电价提高而增加的购电成本支出,纳入下次销售电价调整统筹解决。
五、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自2008年8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各发电企业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我局《关于调整我市上网电价的通知》(津价商[2008]161号)文件中的附件“天津市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停止执行。
六、我市电网经营企业和各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热供应安全稳定。
七、各煤炭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政策,严格履行订货合同,不得借机提高或变相提高煤炭价格。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力价格和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九、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