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切实帮助特殊群体解决住房困难。为了解决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在统一建设和管理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向特殊群体中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政策性保障住房。特殊群体是指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驻盐部队现役军官、军转干部和市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等。年初分别由工会、军分区、民政和人事等部门,依据政策性保障住房的有关政策,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指标。
(七)培育和引导租赁住房市场。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房出租,鼓励、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私人投资经营租赁住房。提倡住房合理消费,引导和鼓励低收入家庭从购房市场中分流到租赁住房市场,以减轻购房经济压力。加快租赁住房市场法制建设和监督管理,合理调控租房租金水平,逐步形成租售并举、完善规范的市场化租赁住房制度。
五、切实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为加强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房产管理局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完善城市住房制度和政策体系,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等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管理机构,已经成立县级房产管理局的县(市),要落实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实施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尚未成立的县,要尽快明确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具体实施机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建立住房保障工作运行机制。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强化服务,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形成高效、规范的住房保障工作运行机制。房管部门要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住房保障各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等工作;发改部门要认真编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优先立项;规划部门要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的总体要求,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及时编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项目的详细规划;国土部门要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建设用地,并在申请年度用地指标时单列;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要求,认真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所需资金。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公积金增值收益落实到位;物价部门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位商品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价格,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要会同房管部门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
(三)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尽快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住房保障规划要明确“十一五”后三年每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建设规模、投资金额、建设用地数量以及房源需求、解决户数和需要的资金数额。住房保障规划是市政府考核县(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县(市)“十一五”后三年(2008年-2010年)的住房保障规划,要报省、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每年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