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市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供应计划、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且住房面积已达标或领取购房补贴、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作为廉租住房房源。
四、着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大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力度。根据城市建设规模和住房需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住房条件,建设一定数量的中低价位商品房,其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目前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市建设项目中的被拆迁人,今后将根据房源情况,逐步向城市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较小的中等或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供应。
(二)加快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按照政府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的原则,对小区基础设施条件差、影响居民基本生活条件、街道社区积极性较高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优先安排综合整治计划。实行综合整治的老旧住宅小区,坚持整治与管理并重,及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老旧住宅小区的管理水平。
(三)加快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易淹片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危旧房(棚户区)、易淹片区,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制定危旧房(棚户区)、易淹片区改造计划,采取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政策扶持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实施改造。危旧房(棚户区)、易淹片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住房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四)多渠道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在进城务工人员密集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附近,集中建设向进城务工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并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进城务工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政府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和个人投资,或国有企业组织实施,采取市场化运作,建设符合进城务工人员特点、生活设施配套的公寓性住房,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指导性租金标准向进城务工人员出租。
(五)积极解决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认真落实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住房租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住房,以合理的租赁价格提供给具备条件的新就业人员租住,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管理。强化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帮助新就业人员解决住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