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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1.继续实行分级、分段、分项、累加封顶支付的原则。
  2.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方法:每年报销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医药费可累计一次性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凭慢性病门诊病志及门诊处方、收据、合作医疗证、户口、身份证等证件办理报销。
  3.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率低于85%,结余部分可用于大病二次补助(二次补助的时间、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在年底根据住院总基金结余情况另行制定)。
  4.参合农民患者年度内获得的各项补偿累计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万元。个别医药费支出较大、自费负担较重的参合农民,可通过申请民政大病医疗救助的办法,进一步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六、县以上医疗机构转诊、就诊补偿办法
  (一)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对不能诊治的参合患者要及时进行上转,转往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自行转往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按可补偿医药费总额的20%报销,并不再享受大病二次补助待遇。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不予报销。
  (二)长期外出(国内)务工、求学、居住人员发生疾病,在省内的必须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在省外则必须在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患者需在住院3个工作日内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电话或书面报告,并于出院1个月内将相关材料递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费用报销按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三)因急诊在我县区域外其他邻近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患者,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电话或书面报告,并于出院10日内将入院急诊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递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费用按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七、完善服务措施,方便参合农民就医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尊重参合农民就医的自主选择权。参合农民在本县区域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看病要做到“合作医疗证在手,县内看病随处走”。
  (二)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合理降低药价,各定点机构要继续认真执行单病种限价收费标准。
  (三)继续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制度,做到“在哪里看病,在哪里报销”,“当天出院,当天报销”。
  八、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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