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苏府〔2008〕12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
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住房消费政策,增强房地产市场活力
(一)缩短购房入户年限。购买市区成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上,由单位合法聘录用2年以上(或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2年以上,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2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2万元提高到50万元,其中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90平方米以内(含)商品住房由30%降低至20%,存量成套住房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至30%;恢复对购、建住房的借款申请人申请第二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借款申请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实行购买商品住房契税减半。对个人购买市区内(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下同)商品住房可减半征收契税。
(四)实行“买新卖旧”的成套存量住房交易契税减半。对个人购买市区内商品住房后再出让其原有市区内成套存量住房的,该存量住房交易可减半征收契税。
(五)加大税费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新购住房的纳税人,先按现行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待其换购住房后,可凭正式发票按规定办理退还保证金。
(六)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其贷款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以上(一)至(六)项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2008年5月31日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和本意见实施之前已交易的存量住房不享受以上政策。2008年5月31日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和本意见实施之前已交易的存量住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购房合同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