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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统一管理,不得挤占和挪用,实行经办机构管理核算,银行统一代理,财政直接支付的管理办法。
  (三)建立风险储备基金
  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应从当年统筹基金中按5%的比例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按规定要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后不再提取。风险储备金主要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如需动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必须提出申请,经主管局、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五)建立由县政府有关代表、医疗机构代表、有关专家等参加的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六)“三个目录”管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相一致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管理,按照《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吉劳社医字 ﹝2007﹞45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定点医疗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要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的医疗管理制度。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医疗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八)医疗费用支出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九)业务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由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管理。
  五、制度衔接
  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困难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要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中进行剥离,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逐步过渡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在剥离、衔接、过渡期间要确保上述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不中断。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县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发改、药监、残联、老龄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日程,全力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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