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县财政补助94元,个人负担38元。
(4)60周岁以上老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县财政补助24元,个人承担60元。
(5)其他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县财政补助12元,成年人个人承担120元,学生儿童承担20元。
(三)待遇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应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支付标准。
1.医疗服务待遇。参保居民年度缴费后,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内,可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参保中小学生还可享受意外伤害门诊治疗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相一致。
2.起付标准。城镇居民起付标准按乡镇卫生院(包括社区医疗机构)、县级、县外分别为200元、300元、500元,学生和儿童起付标准按乡镇卫生院(包括社区医疗机构)、县级、县外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
3.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医疗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元,学生儿童医疗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
4.医疗服务等待期:参保居民自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续保除外)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费用分段、按不同医疗机构确定具体支付标准的方式进行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
(1)成年人:在起付线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70%
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线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 10000元以上
县级 60% 70%
县外 50% 60%
(2)学生、儿童:在起付线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80%
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线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 10000元以上
县级 70% 80%
县外 60% 70%
四、管理和服务
(一)参保管理
居民参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费。
(二)基金管理及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