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白山市人民政府白山政函﹝2008﹞157号文件正式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县已经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为做好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全面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覆盖,让城镇居民都能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
二、目标和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坚持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实行城镇居民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原则,整体推进。
三、参保范围、缴费和补助、待遇保障
(一)参保范围。全县城镇居民和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县职业高中和实验中学)、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缴费和补助
1.缴费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9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90元。
2.补助标准。国家、省、县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1元,县财政补助24元,参保人不承担。
(2)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县财政补助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