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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无锡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无锡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锡政发〔2008〕26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7〕38号)的精神,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参保范围

  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在原规定范围的基础上,扩大至在市区各类高等院校中的在校大学生、市区幼托机构的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

  二、提高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原筹资标准基础上均每人每年提高30元,提高后的标准为:

  大病医疗统筹:本市在校学生(含幼托机构学龄前儿童,下同),或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少儿每人每年130元;本市户籍的老年居民和其他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380元。

  基本医疗统筹:本市在校学生,或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少儿每人每年380元;本市户籍的老年居民和其他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580元。

  三、扩大财政补助对象和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均实行财政补助,其标准作适当提高:

  本市在校学生,或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少儿每人每年补助由原50元提高至80元;本市户籍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老年居民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每人每年补助由原250元提高至280元;本市户籍的其他非从业居民由原无财政补助调整为每人每年补助80元。

  上述财政补助对象中,部、省属学校的本市集体户籍和外地户籍的在校大学生其财政补助,市级财政承担50元,学校承担30元,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市属高校在校大学生和其它参保人员的财政补助分担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本市幼托机构的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按市区中小学生规定执行)。

  按规定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居民应居住满15年后才能享受财政补助,调整为应居住满3年后享受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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