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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城乡规划法》有关乡村规划几个问题的通知

  三、实施《城乡规划法》有关乡村规划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确定应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应该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13号《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所有乡村必须制定规划,作为乡村建设的依据”的规定执行。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范围、程序、条件要求: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范围: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如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庄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按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程序:
  ①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庄规划审查签署意见,同意后报市、县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
  ③县(市)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审查同意后(须公示或听证的要公示和听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的条件:
  ①建设工程应符合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乡、村庄规划。
  ②申请材料:建设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村委会书面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要有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③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续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县(市)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进行开工前的核实和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四)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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