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城乡规划法》有关乡村规划几个问题的通知
(黑建村[2008]5号)
各地市、县建设局(委)、规划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落实
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
城乡规划法》的认识
《
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所制定的法律。《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必将从根本上改变村镇建设中存在的规划管理薄弱、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实施《
城乡规划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村镇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搞好我省的村镇规划工作。
二、认真学习宣传《
城乡规划法》
学习好《
城乡规划法》是贯彻好《
城乡规划法》的基础,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好《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特别是涉及村镇规划的内容和强制性内容,同时,要在学好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执行《
城乡规划法》的具体安排意见并及时向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大力支持,认真组织落实;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做好《
城乡规划法》宣传工作,使社会各个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和了解《
城乡规划法》,引起社会各界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使《
城乡规划法》在村镇家喻户晓、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