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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审查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件、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2、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各专业计算书;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般应先审查);
  4、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副本原件;
  5、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有关人防、节能、安评、环评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建设单位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完整准确,并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二)建设主管部门和审查机构应在送审材料报送齐全后限时完成审查。行政性审查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技术性审查时限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时间要求。
  (三)技术性审查完成后,由审查机构在全部设计文件及图纸上盖章签字,在完成审查后五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由审查机构及主要审查人员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施工图审查报告、施工图审查意见及勘察设计单位的答复意见和变更;
  3、施工图审查合同和履约证明。
  (四)审查报告应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送审查,由原审查机构审查后批准实施。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监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1、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虚假及隐瞒真实情况的;
  2、擅自修改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3、未获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擅自开工的;
  4、未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监理的;
  5、报送的施工图和经过技术性审查后的施工图有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定的。
  (六)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审查情况,并将审查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工图审查结果将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年检考核和资质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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