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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二)技术性审查的内容:
  1、建(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
  2、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防雷、卫生、人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计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和我省的有关规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以建设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所规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技术审查的统一依据,对涉及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设计优化等问题,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设计招投标或技术咨询途径解决。
  三、审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审查所需文件,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书面登录,并进行行政性审查。
  行政性审查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统一由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行政性审查合格后,建设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查通知书,建设单位持审查通知书自行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
  (三)技术性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报项目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同意备案后,由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上加盖行政审查合格章,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发放给建设单位。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设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图设计必须重新报送行政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审查时限、费用另计):
  1、施工图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不能作为施工依据的;
  2、建筑结构选型错误,有严重的安全隐患的;
  3、违背国家有关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抗震、消防、节能等方面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4、严重违反城市建设规划要求,损害公众利益的;
  5、设计出现了重大变更,或涉及审查规定内容的设计变更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情形的,以及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论。
  四、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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