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二)技术性审查的内容:
1、建(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
2、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防雷、卫生、人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计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和我省的有关规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以建设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所规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技术审查的统一依据,对涉及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设计优化等问题,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设计招投标或技术咨询途径解决。
三、审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审查所需文件,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书面登录,并进行行政性审查。
行政性审查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统一由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行政性审查合格后,建设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查通知书,建设单位持审查通知书自行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
(三)技术性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报项目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同意备案后,由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上加盖行政审查合格章,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发放给建设单位。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设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图设计必须重新报送行政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审查时限、费用另计):
1、施工图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不能作为施工依据的;
2、建筑结构选型错误,有严重的安全隐患的;
3、违背国家有关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抗震、消防、节能等方面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4、严重违反城市建设规划要求,损害公众利益的;
5、设计出现了重大变更,或涉及审查规定内容的设计变更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情形的,以及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论。
四、审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