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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建设[2008]40号)


各地市建设局(建委);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本细则时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厅勘察设计处。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监督与管理,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决定对施工图审查办法进行调整,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查范围: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要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物中的建筑幕墙、钢结构和轻钢结构、大型室内外装饰工程、风景园林和照明专项工程的设计也要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审查内容:
  施工图审查分为行政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其中行政性审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技术性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查机构达不到被审查项目的资质要求时,在完成行政审查后,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跨地区委托本省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
  (一)行政性审查的内容:
  1、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备与被审查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范围;
  2、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规定由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盖章,以及按规定所要求的其他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设计人员是否为该单位备案人员;
  3、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方案设计招投标、初步设计等审批手续,各相关部门的审批资料是否齐全,包括项目立项批件、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节能、安评、环评的批准文件等;
  4、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在价格、设计周期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以及合同的履行是否正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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