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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有效发挥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用,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门间的相互协调,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卫生局等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劳动保障局局长任组长,市劳动保障局主管副局长、市劳动保障局纪检组组长、市纠风办副主任(市监察局纠风室主任)任副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1位局级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市劳动保障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3名,由有关单位(部门)处级干部兼任,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1名处级干部为办公室成员,1名干部为联络员。
二、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研究制定《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全市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并进行检查指导;在各单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交流和通报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市政府和部际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等。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市劳动保障局:综合协调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专项治理内容开展自查,并给予督促指导。
市财政局:按照专项治理内容对财政专户的开设及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配合市劳动保障局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市审计局: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在市领导小组的机制下,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对涉及本系统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四、领导小组工作安排
(一)研究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