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治理的内容是解决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代征代缴保险费问题;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
(二)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三)不按规定签订社会保险资金银行管理协议、开设银行账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四)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管理或参与管理企业年金问题。
三、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采取分级实施,各级自查,相关单位互查,上级抽查的方式。涉及的单位为市劳动保障局相关处室及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及所属各区(县)社保分中心以及市财政局相关部门等。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7月开始,2009年底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7-8月)。
成立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全市动员大会,部署启动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9月-2009年5月)。
市劳动保障局相关处室和市社保中心要按照专项治理内容,在做好自身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所属各单位(部门)开展自查和互查,并对自查互查情况进行抽查;市财政局组织所属相关部门进行自查。在自查期间,一是要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予以纠正;二是要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三是针对各种基金违规问题,提出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在自查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如历史遗留已造成损失无法回收的资金,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必要时将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对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将坚决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