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建安[2008]37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现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工作,规范评审专家活动,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管理、质量、安全、招投标、工程造价等机构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工作需要,负责从各自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共同组成本年度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专家委员会。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廉洁自律,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领导下,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评审工作。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会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评定参评工程在建筑管理、质量、安全、招投标、工程造价等方面的业绩。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工程项目评审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
(二)有关工程项目评审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
(三)市(行署、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定分数的正确性、准确性。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项目的检查材料。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