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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分为58分,共分五类。考核内容有一项属实的,按所示计分方法扣分,每一类扣分不超过15分)

总类

具体考核内容

计分方法

(一)机构与制度建设

未按《条例》规定报请管委会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及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等,或未执行管委会依法做出的决议

每发生一项扣2分扣满10分止

机构设置不符合直属市政府、独立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兼职等国家规定,及未对其经办网点实行“四统一”管理

每发生一个扣3分扣满9分止

未按规定实行法人内部授权管理,签订年度书面授权书,并报管委会和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每发生一个扣2分扣满10分止

未按规定建立财务会计、稽核或审计、贷款审批、岗位目标责任、档案管理、考核与奖惩等内部管理制度

每项扣3分

扣满9分止

未按规定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封存、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国债、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等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每项扣3分

扣满9分止

(二)缴存、提取、使用管理

未按规定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有关委托合同,以及未要求受委托银行为缴存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每发生一项扣3分扣满9分止

未按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存款、委托贷款、结算账户

每发生一项扣3分扣满9分止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超过两家

每超过一家扣3分扣满9分止

核准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比例、月工资基数超过省规定的范围

每发生一次扣3分扣满6分止

未按规定对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满6分止

未按规定审批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满6分止

无充分理由,拒绝向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每发生一笔扣2分扣满6分止

未按规定和操作程序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发生骗贷现象

每发生一笔扣2分扣满6分止

住房公积金逾期项目贷款未回收或回收不力(以年回收率100%为计分基础,年回收率为当年回收额与年初逾期项目贷款余额之比)

每低于10%扣1分

未明确专门执法部门和人员

扣3分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未开展“一门式”、“一站式”、“一条龙”方便职工的服务方式

扣3分

无正当理由,办理贷款时限自受理申请至发放超过20日

每发生一笔扣2分扣满6分止

未按规定建立购买国债决策程序和内部制约机制

扣3分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未与分支机构、经办网点联网

待定

(三)执行财务会计核算管理

  未按规定与分支机构、经办网点实行统一核算

每发生一个扣2分扣满10分止

未记账、核算到职工个人

扣5分

未与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其他资金分账核算管理

扣5分

未按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进行分配

扣3分

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执行

扣5分

未按规定实行管理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扣5分

未按规定程序报经省财政厅批准核销住房公积金呆帐贷款

扣5分

未按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每发生一项扣3分扣满9分止

未按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

扣3分

审计报告反映财务管理工作不规范

扣5分

(四)接受监督

 未按规定及时向省监督部门报送备案文件、统计报表、年度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

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满10分止

未按规定将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扣3分

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

扣3分

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

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满6分止

未按规定接受审计监督或整改不力

扣5分

国家和省监督部门指出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整改不力

扣5分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上年度财务报告

扣3分

统计数据与年度公告、财务报表或审计数据不一致,统计报表未按规定时间报省

每发生一次扣3分扣满9分止

未建立并开通住房公积金公共查询系统

扣3分

未与职工、单位、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每发生一次扣2分

未向职工发放实时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结存余额等情况的有效凭证

扣3分

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不正常运行累计达1个月以上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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