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分为58分,共分五类。考核内容有一项属实的,按所示计分方法扣分,每一类扣分不超过15分)
总类
| 具体考核内容
| 计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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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与制度建设
| 未按《条例》规定报请管委会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及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等,或未执行管委会依法做出的决议
| 每发生一项扣2分扣满1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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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不符合直属市政府、独立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兼职等国家规定,及未对其经办网点实行“四统一”管理
| 每发生一个扣3分扣满9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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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实行法人内部授权管理,签订年度书面授权书,并报管委会和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 每发生一个扣2分扣满1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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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财务会计、稽核或审计、贷款审批、岗位目标责任、档案管理、考核与奖惩等内部管理制度
| 每项扣3分
扣满9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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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封存、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国债、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等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 每项扣3分
扣满9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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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存、提取、使用管理
| 未按规定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有关委托合同,以及未要求受委托银行为缴存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 每发生一项扣3分扣满9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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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存款、委托贷款、结算账户
| 每发生一项扣3分扣满9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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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超过两家
| 每超过一家扣3分扣满9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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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比例、月工资基数超过省规定的范围
| 每发生一次扣3分扣满6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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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对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 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满6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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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审批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 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满6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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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充分理由,拒绝向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 每发生一笔扣2分扣满6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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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和操作程序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发生骗贷现象
| 每发生一笔扣2分扣满6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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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逾期项目贷款未回收或回收不力(以年回收率100%为计分基础,年回收率为当年回收额与年初逾期项目贷款余额之比)
| 每低于10%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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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专门执法部门和人员
| 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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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未开展“一门式”、“一站式”、“一条龙”方便职工的服务方式
| 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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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办理贷款时限自受理申请至发放超过20日
| 每发生一笔扣2分扣满6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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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购买国债决策程序和内部制约机制
| 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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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未与分支机构、经办网点联网
|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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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财务会计核算管理
| 未按规定与分支机构、经办网点实行统一核算
| 每发生一个扣2分扣满1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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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账、核算到职工个人
| 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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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其他资金分账核算管理
| 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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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进行分配
| 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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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执行
| 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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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实行管理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 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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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程序报经省财政厅批准核销住房公积金呆帐贷款
| 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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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 每发生一项扣3分扣满9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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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
| 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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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反映财务管理工作不规范
| 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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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监督
| 未按规定及时向省监督部门报送备案文件、统计报表、年度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
| 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满1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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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将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 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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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
| 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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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
| 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满6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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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接受审计监督或整改不力
| 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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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监督部门指出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整改不力
| 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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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上年度财务报告
| 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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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与年度公告、财务报表或审计数据不一致,统计报表未按规定时间报省
| 每发生一次扣3分扣满9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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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并开通住房公积金公共查询系统
| 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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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职工、单位、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 每发生一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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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职工发放实时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结存余额等情况的有效凭证
| 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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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不正常运行累计达1个月以上
|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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