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建保[2008]9号)
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试行期间,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建设部等四部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建设部和财政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建金管[2005]123号)等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所属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考核,承办具体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和公正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平时与年终、自评与省评、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度组织考核一次。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及执行决议的情况;
(二)对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授权管理的情况;
(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五)银行账户设立和金融业务委托办理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
(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情况;
(八)接受监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