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8年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8年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8〕176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17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9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2008年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就业起步,我们共同努力”。
  二、服务对象
  (一)在我市登记求职和登记失业的毕业生以及其他各类毕业生;
  (二)享受助学贷款的应届毕业生;
  (三)失业一年以上且家庭困难的毕业生;
  (四)就业困难家庭中的登记失业毕业生;
  (五)“三支一服”期满的毕业生。
  三、时间安排
  专项活动时间为2008年9月1日-30日。
  四、工作目标
  (一)确保登记求职和登记失业的毕业生都能得到免费的就业服务;
  (二)确保就业困难毕业生得到重点援助;
  (三)确保登记失业应届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0%。
  五、工作内容
  (一)依托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摸清底数、搞好排查。组织劳动保障协管员开展入户调查,重点摸清困难家庭中未就业、“三支一服”期满、失业一年以上的毕业生情况,将其纳入重点帮扶范围,制定帮扶计划,建立专门服务档案,确定专人负责,落实相关政策。
  (二)办理毕业生登记。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9月1日后回到原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毕业生,应在综合服务场所开设专门窗口,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并免费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设立毕业生服务窗口。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毕业生服务窗口,向毕业生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提供优质的代理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灵活就业或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积极提供档案托管、社会保险接续、落户手续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五)组织参加培训和见习。对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应根据其意愿,组织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向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推荐见习。为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提供包括项目推荐、创业培训、小额贷款、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