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复查要求。被检查单位在完成自查工作的基础上,由复查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复查方案,复查范围一般不少于被检查企业的10%。对地方储备粮质量检查的覆盖面不低于库存总量和承储库点数量的25%。
⑵复查准备。按照《办法》检查规程,自查企业必须配合做好复查的准备工作:一是准备与检查当日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明细表和分布平面图(内容参照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规程第2.1.1条);二是准备粮食库存相关账务资料,包括粮食分仓保管账和保管总账以及相关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三是需准备各项自查工作底稿、相关内容的检查资料和复查工具等。
⑶复查方式。地方粮食库存复查工作由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并会同农发银行市分行和市有关部门,对本市粮食企业(不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查;由市粮食局、中储粮上海分公司和农发银行市分行,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查;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粮食库存和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复查由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并会同农发银行市分行对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粮食库存进行复查。
(四)检查结果的汇总与报送
1、汇总。按照“分级汇总”的原则,各区(县)粮食局(署)、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良友集团、“藏粮于企”承储企业负责汇总本区域本单位粮食库存自查结果;市粮食局负责汇总本市粮食库存检查结果;中储粮上海分公司、市粮食局负责汇总本市粮食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库存检查结果;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负责汇总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粮食库存检查结果。
2、报送。各区(县)粮食局(署)、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良友集团、“藏粮于企”承储企业于4月14日前,将《办法》附件4中的汇总表1至11报市粮食局储备处。4月18日前,将本区(县)本单位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结果和自查情况报市粮食局储备处,报送材料包括正式的文字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文本。
市粮食局和中储粮上海分公司于4月30日前,将本市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结果共同核对、合并后,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上报国家粮食局。
本市粮食库存检查中对粮食质量的检查结果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
四、职责分工
(一)市粮食局作为本次粮食库存检查牵头单位,会同农发银行市分行和市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和进行复查、汇总复查结果,并做好总结和上报工作。
(二)各区(县)粮食局(署)组织本区有关粮食企业开展自查,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汇总自查结果,做好自查总结工作。
(三)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负责在沪中央储备粮自查、汇总自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储粮代储企业和直属库复查并汇总复查结果,做好自查、复查和总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