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最低收购价粮食检查。一是临时存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和销售出库情况。二是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补贴拨付和使用情况。
7、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
二、检查方法
1、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按照《办法》附件1规程操作,实物检查原则上按测量计算法进行,并做好附表1-1至1-4、1-6检查工作底稿。
2、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按照《办法》附件2规程操作,并做好附表2-1至2-6检查工作底稿。
3、库存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及储粮安全检查按照《办法》附件3规程操作,并做好附表3-1、3-3、汇总表六、十一和粮食质量自查表一至八。
4、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检查按照《办法》附件1规程操作,并做好附表1-5检查工作底稿。
5、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按照《办法》附件3规程操作,并做好附表3-2检查工作底稿。
6、最低收购价粮食检查,重点检查临时存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和销售出库情况,粮食性质按照其他政策性粮食处理,数量做好附表1-1、1-2工作底稿,质量做好附表3-6-2工作底稿,销售做好附表2-6工作底稿(要指明其他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
7、按照《办法》附件4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及其填报说明要求,根据权责范围做好表1至11的汇总工作。
三、检查时间和要求
今年的粮食库存自查可与企业的春季粮食库存普查一并进行,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组织好本区域本单位的库存检查工作,4月10日前完成自查。4月20日前,市粮食局会同农发银行市分行和市有关部门完成本市的复查工作。
(一)检查时点
以2008年3月末的粮食库存统计月报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准备工作阶段(3月下旬)
1、市粮食局部署本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2、各区(县)粮食局(署)、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上海分公司”)、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友集团”)以及“藏粮于企”承储企业要根据本区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做好库存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组织实施阶段
1、自查阶段(4月上旬)
各区(县)粮食局(署)、良友集团、中储粮上海分公司、“藏粮于企”承储企业要按照《通知》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本区域本单位粮食库存自查工作,并按要求完成各项自查工作底稿。
2、复查阶段(4月中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