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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08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08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粮储〔2008〕23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关于结合春季粮食库存普查开展2008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8〕4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掌握本市粮食库存情况,确保粮食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保障本市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粮食局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银行市分行”)和市有关部门于2008年4月上旬起,组织开展2008年度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本市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承担政策性粮食业务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实物检查。一是储备粮和商品粮库存数量、品种情况;二是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实际承储库点分布、承储数量及代储企业(库点)资格情况。
  2、粮食库存账务检查。一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二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务处理情况;三是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和分仓储存情况;四是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07年度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五是中央储备粮代储费用补贴的拨付情况。
  3、库存粮食质量状况和卫生安全状况的检查。一是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索证及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建立质量档案等情况;二是质量安全情况,根据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毒素感染情况,安排相关卫生指标的检验;三是质量状况,重点检查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
  4、储粮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库存粮食中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
  5、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检查。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是否取得国家粮食局授予的代储资格;二是已经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与资格申报材料提供情况一致,是否达到资格认定标准;三是企业代储的中央储备粮是否存放在取得资格的仓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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