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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考评得分由个人、科室和单位根据《淄博市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标准》,结合医务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进行打分。
  第十八条 考评等次由个人、科室和单位根据考评得分及群众评价结果确定。
  考评等次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第十九条 医德考评优秀等次的医务人员应做到: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工作中文明服务,充分尊重患者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因病施治,服务规范,遵纪守法,廉洁行医,患者、同事评价优秀。
  医德考评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占本单位考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条 医德考评良好等次的医务人员应做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工作中注意文明服务,尊重患者权利,因病施治,服务规范,遵纪守法,廉洁行医,患者、同事评价较高。
  第二十一条 医德考评一般等次的医务人员应做到: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工作中基本能够做到注意文明服务,尊重患者权利,因病施治,服务比较规范,无违纪违法行为记录,与患者、同事关系较为和谐。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德考评结果应当认定为较差:
  (一)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
  (三)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四)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的;
  (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七)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医德考评的最终结果要在本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确定绩效工资时,医德考评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年度考核方有资格评选优秀等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医务人员,不得参加本考核年度下一年的职称晋升。
  第二十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内,有一次或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认定为定期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执业医师的医德考评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同时报送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单位评价的得分及确定的评价等次是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的最终结果。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要将每位医务人员的《淄博市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作为医德档案存入医务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医疗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医务人员的医德进行考评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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