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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三)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溢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
  (四)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报告;
  (四)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本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三)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清查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

第三章 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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