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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的通知


  第二条 粮食价款
  1.粮食收购价格:合同签订时双方应约定最低收购价,约定的最低收购价不得低于同期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若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
  2.本合同粮食价款按照实际交付的数量和收购价格确定。
  第三条 包装
  包装要求:                        。
  包装费用由   方承担。
  第四条 交付方式
  1.时间与数量
  (1)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
  (2)实际交付数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执行:
                               。
  2.方式
  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执行。
  (1)甲方自行提货。
  (2)乙方按照约定的地点交货:               。
  (3)其他:                        。
  3.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   元/吨,由  方承担。
  第五条 验收
  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开具收购凭证。如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以当地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结果为准,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 价款支付
  按下列第   项方式支付价款。
  1.即时结清。
  2.在粮食交付后   日内结清。
  3.其他方式: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少收或乙方少交合同约定数量的,应向对方支付少收或少交部分粮食价款  %的违约金。
  2.甲方迟延提货或乙方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日,按合同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逾期支付价款的,应当按照逾期支付价款每日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交付的粮食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5.其他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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