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的通知
(沪工商合[2008]188号)
各工商分局,各区(县)粮食局(署),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粮食收购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农村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粮食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以下简称《粮食订单合同》),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本市粮食收购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粮食订单合同》,也可参照《粮食订单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各工商分局、各区(县)粮食局(署)应做好《粮食订单合同》的宣传、推行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粮食订单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粮食订单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粮食局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附件:上海市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编号
上海市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粮食局
合同编号:
上海市粮食订单收购合同
(2008版)
甲 方(需方)
乙 方(供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粮食订单收购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品种、质量指标、数量、约定最低收购价、收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