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天津市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2、申领、变更和注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程序及要求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2:
申领、变更和注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
收费登记(审核)证》程序及要求
一、收费单位申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三)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资格的文件或证书;
(四) 收费单位申请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换证的单位需交回原《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六)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工作程序
(一)申领单位须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二)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四)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申请核发《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五)收费单位丢失、损坏《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时,应公告作废并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申请补发新证,程序同申请《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三、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工作程序
收费单位在增加(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变更单位名称、负责人、地址等有关情况时,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办理程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