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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附件:1、《天津市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2、申领、变更和注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程序及要求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2:
申领、变更和注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
收费登记(审核)证》程序及要求

  一、收费单位申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三)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资格的文件或证书;

  (四) 收费单位申请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换证的单位需交回原《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六)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工作程序

  (一)申领单位须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二)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四)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申请核发《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五)收费单位丢失、损坏《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时,应公告作废并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申请补发新证,程序同申请《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

  三、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工作程序

  收费单位在增加(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变更单位名称、负责人、地址等有关情况时,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办理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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