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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规定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动态电子轨道衡称重公正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津价费〔2008〕220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7]80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部署,现将我市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为社会提供服务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天津市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一)规定的收费项目执行(以下简称《收费目录》),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不得收费。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须向市物价局申报,经审核批准或按照规定备案后方可执行。市物价局对《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管理,并定期开展审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是收费单位的收费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收费凭税务登记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到相关地方税务机关领购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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