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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申请“四新”技术评估以自愿申请为原则,需报送以下材料:
  1、提请市建委组织“四新”技术评估的书面申请(简介单位概况、“四新”技术概况、需要办理的业务内容、联系方式等)。
  2、单位资信证件(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3、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4、经技术监督局批准备案的企业标准。
  5、有关工作报告:
  (1)“四新”技术研制工作报告(包括“四新”技术研制的依据、主要技术内容、质量保障措施等)。
  (2)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含市场预测)。
  (3)标准计量管理(体系)以及质量保证体系报告。
  (4)用户使用意见证明材料。
  6、有关设备合格证书(复印件)。
  7、“四新”技术检验、测试报告以及准用证件。
  第十一条 市建委自受理“四新”技术评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评估所需特别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市建委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评估证书自通过评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毕,并发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 凡列入《公告》的项目,应列入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相关单位的科技工作计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给科技中心,由科技中心汇总整理后报市建委。
  第十三条 凡列入《公告》的“四新”技术,其研制、生产单位应当提供完整配套的技术文件和及时有效的服务,并协助科技中心做好试点或推广工作。市建委将组织有关单位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质量和服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视不同情况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直至撤销所发证书。
  第十四条 禁止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未取得市建委颁发的推广项目证书或评估证书的“四新”技术。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执法监察部门依据《公告》,负责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监督和执法监察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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