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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有关技术内容,由市建委以《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公告的形式发布(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主要包含以下三部分内容:
  1、推广应用类:包括技术分类、项目名称、技术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生效时间、成果鉴定单位、鉴定时间、技术依托单位等内容。
  2、限制使用类:包括技术分类、项目名称、技术性能指标、限用范围、生效时间、技术依托单位等内容。
  3、禁止使用类:包括技术分类、项目名称、技术性能指标、禁用范围、生效时间、技术依托单位等内容。
  第六条 《公告》主要依据《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中发布的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内容,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实际进行编制,市建委每年发布一次。凡列入《公告》的“四新”技术,自发布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期为二年。
  第七条 受市建委的委托,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中心”)负责“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日常组织工作:
  1、负责《公告》编制的前期调研、组织申报和汇总整理工作,并向市建委提交初步推荐建议。
  2、组织开展《公告》所确定的“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3、受理社会法人单位提出的“四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评估申报,组织技术评估初审工作。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相关的技术服务与中介咨询,组织开展推广应用“四新”技术的专业培训。
  5、完成市建委下达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公告》编制和发布程序:
  1、科技中心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广泛调研、汇总整理提出推荐项目。
  2、市建委组织有关专家,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实际,对推荐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公告》项目。
  3、《公告》经市建委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九条 列入《公告》的“四新”技术项目,由市建委颁发《天津市建设领域“四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证书。尚未列入目录的“四新”技术项目拟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四新”技术产权所有者(单位)应向科技中心提出推广应用该项技术的评估申请,经专家组评估通过,取得市建委颁发的推广应用评估证书后,方可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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