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0日)废止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
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科教[2008]6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速本市建设领域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规范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管理,推动产业技术升级,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建委科教处。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略)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
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速本市建设领域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规范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管理,推动产业技术升级,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四新”技术是指:经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估,准备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且已经制定了企业技术标准,但尚无国家、行业和本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
本规定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本市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和材料。
第四条 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县建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