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濮政办〔2008〕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安监局、财政局、监察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秩序,保障交通秩序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根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河南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豫商建〔2005〕7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依据,加强管理,依法行政,取缔非法经营,维护企业经营合法权益,减少交通事故,保护环境,加强高耗能老旧汽车的淘汰工作,节约能源,减少尾气排放量,促使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监管范围和内容
(一)依法取缔辖区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资格,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者。
(二)依法查处超登记标准范围的经营者。
(三)规范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
(四)指导和支持合法企业的经营活动。
三、工作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设立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的申报,对本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网点)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网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证书》,注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