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市园林水域的游览船舶:城市园林水域的游览船舶(含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船、气垫船等)及水上游览设施(含水上餐厅、水上飞机、水上跳伞设施、瀑布安全设施等)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维持水上游览秩序,及时处理水上游览事故和纠纷。交通海事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对水上游览设施及长度5米以下的游览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长度5米以上的游览船舶,由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海事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进行船舶检验;并对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发证。城市园林水域的游览船舶,不准许个体经营,必须成立法人公司并取得海事部门水路运输许可证,经营资质证件方可经营。
(五)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各类船舶,由经营管理单位管理并按有关技术标准检验、检测和登记。
(六)船舶在下列情况下禁航:在本市所辖水域内,严禁各种船舶载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县(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检测所有船只,不合格船舶、伪劣船舶和退役船舶严禁航行;严禁所有船舶超载、超员、客货混装航行;严禁在恶劣天气、四级风以上、雷雨雾风、洪水、凌汛、夜晚等条件下航行。
(七)船舶修造和买卖:严禁私自建造、改造和买卖船舶行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船舶,按照各行业权限依法予以清理或取缔。
(八)从事水上交通运输、水上游览、渔业捕捞养殖和水上农业作业的所有人或作业人是第一安全责任人,其船舶必须按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水上生产活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五、船员管理
(一)在船舶上担任船员职务,应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适任证书》的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内河船员体检要求》船员体检标准;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和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安全检查记录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