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8〕1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针对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集中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73号和人社部发8号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两个文件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做好各类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部署及要求,抓紧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工作落实,切实完成好此次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
二、明确职责,共同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市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切实做好设置、实施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配合市财政和物价部门做好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方面收费的清理检查工作;配合市工商部门做好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清理检查工作;配合市公安部门做好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欺诈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工作;配合市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做好对社会团体开展有关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配合市监察部门做好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严格要求,全面深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清理规范内容。各有关单位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全面清查本部门、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工作情况。其中包括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