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按照量力而行、逐步推开的原则,积极开展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城乡就业困难群体的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试点,鼓励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农村就业困难对象(农村建卡贫困户、农村低保人员、农村残疾人、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人员等)或城镇就业困难对象。试点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另行制定。
2.对返乡创业重点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市和区县(自治县)每年规划安排一批返乡创业重点企业,对获得商业贷款并按期支付银行利息,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或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或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重点企业,可申请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务办、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农民工返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纳入就业专项资金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并参照市再就业办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部分区县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农民工创业就业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就业办〔2008〕1号)有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4.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将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纳入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参照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再就业办《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6〕43号)有关规定,享受免费创业培训。
(十二)扩大“阳光工程”补贴范围。对农民工返乡创业招用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计划,按“阳光工程”培训标准补助。
三、建立促进返乡创业的服务体系
(十三)简化审批程序。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返乡创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许可、审批和办证程序。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十四)加强信息引导。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创业的相关信息,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为返乡创业者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向返乡创业者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返乡创业项目库;要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方,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返乡创业项目推介活动;要通过设立热线电话等方式,及时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