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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钢铁工业科学发展的意见

  (十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鼓励重点钢铁企业设立研发中心与技术中心,加快产品研发,吸收引进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
  (十二)调整产业发展布局。鼓励钢铁企业向沿海搬迁、向园区集中,调整产业发展布局。实行“飞地”政策,鼓励非沿海县(市)区钢铁企业到唐山湾“四点一带”区域投资。非沿海县(市)区企业搬迁到“飞地”范围的,经迁出地政府与迁入地政府签订搬迁协议后,以搬迁企业上年缴入地方财政国库数为基数,作为搬迁地县(市)区财政既得利益,超基数部分搬迁地县(市)区与迁入地县区6:4分成。市中心区钢铁企业搬迁落户到唐山湾“四点一带”区域。在土地、不可搬迁构筑物、生产设备及停产损失等方面优先予以补偿;属国有划拨的土地,按原企业用地性质基准地价给予补偿;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企业用地,按原土地使用性质评估且政府确认后的价格给予补偿;置换出的土地按法定程序招拍挂所得收益,扣除搬迁企业补偿外,其余部分统筹使用,专列一部分用于支持搬迁企业技术改造补助。
  (十三)严格项目准入管理。严禁新建增钢增铁项目。(1)对企业私自建设的钢铁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安监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商务部门不予批准其合同和章程,质监部门不发放生产许可证,工商、税务部门不予登记,设计部门不提供设计,水务部门不予供水,电力主管部门不批准电力增容,供电部门不予供电。(2)对企业未经批准私自建成的钢铁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关停。(3)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专题论证制度,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4)钢铁冶炼企业新设立、变更名称必须经市钢整办前置审核,工商部门要与市钢整办结合,做好营业执照和年检有关工作。
  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十四)坚决淘汰落后产能。(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取缔和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能力。(2)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企业不得进行转让、变卖,环保部门加强排污监控,质监部门加强质量检查;对到期未淘汰的落后装备,由供电部门停止供电。(3)对不按照期限要求淘汰落后工艺装备的企业,不批用电增容,在电力紧张时先行对其限电,水务部门关闭企业水源井并吊销用水许可证,银行停止办理有关业务,在各级政府安排各种专项资金上不予支持,不允许提取节能奖励资金。(4)对政府明令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提供发票和税务服务,对未按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认真按照国家、省文件要求,对钢铁企业淘汰类、限制类装备落实差别价格政策。(6)钢铁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列入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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