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08〕1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中小水电企业:
《彭水自治县“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彭水自治县“四无”水电站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清查“四无”水电站确保安全度汛的紧急通知》(水电〔2003〕269号)、《关于加强领导清除“四无”水电站事故隐患的紧急通知》(水电〔2003〕5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工作的通知》(水电〔2004〕214号)、《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
关于明确水库水电站防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汛〔2005〕13号)、《关于印发〈
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的通知》(水电〔2006〕146号)、《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06〕210号)、《关于印发〈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电〔2006〕274号)和《关于开展全国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水电站〔200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全县通过招商引资、社会投资,兴建了一批中小水电站。这些电站的兴建,一方面促进了县域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水电站建设管理缺位,出现了一些“四无”(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水电站,工程存在安全隐患;二是电站投资主体多元化,业主偏重经济效益,忽视公共安全,给防洪管理也带来一些问题。为此,各乡镇、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四无”水电站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危害,高度重视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行洪安全。
二、清理整顿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