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重庆港鸿都市工业园等为市级都市工业园(第四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重庆港鸿都市工业园等为市级都市工业园(第四批)的通知
(渝办发〔2008〕29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认定以下5个都市工业园为市级都市工业园(第四批):

  重庆港鸿都市工业园(江北区)

  重庆藏金阁都市工业园(江北区)

  重庆陶家都市工业园(九龙坡区)

  重庆桐元都市工业园(万州区)

  重庆大石庙都市工业园(涪陵区)

  有关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推进都市工业园建设的有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市级都市工业园环境优化、结构调整、招商引资、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促进市级都市工业园健康发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