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科技厅关于推动海南省太阳能规模化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8〕13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科技厅制定的《关于推动海南省太阳能规模化利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动海南省太阳能规模化利用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科技厅)
进入本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各地区都将太阳能资源利用作为国家或地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利用丰富的太阳能资源是改善人民生活条件,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及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发展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既符合党和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期盼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
我省地理纬度低、大气洁净透明度好,太阳光照时间长,非常适宜发展太阳能产业。自建省以来,我省就一直积极支持、推广太阳能的开发利用,近年来,呈现出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但发展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导致我省太阳能规模化利用与全国还有较大的差距。一是缺乏足够的经济鼓励政策,没有建立起完备的产业体系和产学研结合的创新研究开发体系;二是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对发展太阳能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感认识不足,节能意识、环保意识不强。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太阳能产业的规模化发展,推广使用太阳能技术,开拓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空调、太阳能照明等应用市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保护大气环境,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太阳能规模化利用的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实施节能50%,“十一五”期末,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25%以上的要求,依据我省太阳能资源条件,按照节能优先、充分利用的原则,到2010年,全省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其中海口达到50%。重点围绕太阳能热利用提高普及率、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空调、浅层地能利用开展试点,进行推广。在“十一五”期间,我省太阳能规模化利用要取得显著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