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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要切实加强日常监察,防止藻类大面积爆发。要加大滇池、阳宗海(昆明部分)等流域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等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入湖支流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方案,在蓝藻爆发前期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四、主要做法及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局、司法局、建设局、安全监察局、工商局等八部门领导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

  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市环保局依法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列出全市不法排污企业名单,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市经济主管部门(发改委、经委)根据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严重污染环境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及要求,负责对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属于应取缔、关闭、淘汰、停产治理的企业,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其中,市发改委负责监督检查违反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并依法予以查处;针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停水等行政干预措施,由市经委监督执行。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强制变更、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凡因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或因未认真履行职责,以及在此次清理整顿中清理不力、整顿不到位,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社会和广大公民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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