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污染减排违法问题查处工作
1.要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内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生活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建设资金。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请登记事项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不正常运营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2.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造成直排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对已封场的填埋场要进行隐患排查;对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关闭封场未经环保部门鉴定、核准的,要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
3.对火电厂、冶炼厂、钢铁行业、化工厂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固体废物未经处理造成直排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停止生产。
(三)重点湖泊流域污染集中整治工作
1.要严厉打击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企业。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屡查屡犯的企业要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要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和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要一律关闭取缔;对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
刑法的企业,要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停止审批“三湖”流域排放含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新建工业项目政策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滇池流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在2008年7月底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