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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节能项目建设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五章 项目奖励资金计划的调整

  第十六条 每年10月30日前,市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节能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且难以在当年建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资金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出来的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原节能资金计划中没有安排,但是符合有关奖励条件,且确系当年建成投用并通过验收的节能项目。
  第十七条 节能项目资金调整计划,由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提出,并按照有关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项目资金调整幅度在年度预算安排的节能资金总量的10%以内的,报主管节能工作的副市长审批;调整幅度在10%-30%范围内的,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调整幅度超过30%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章 其他奖励

  第十八条 市政府每年对节能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市政府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领域开展节能行动,并给予相应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用于节能先进个人、集体,以及其他社会领域表彰奖励的资金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当年节能资金总量的5%。
  第二十条 对先进集体、个人以及其他社会领域的奖励办法(包括评定标准、推荐程序、奖励额度等),由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制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所申报项目严格审核,规范管理,全程监控。
  第二十二条 节能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要求定期向市节能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节能资金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并对所提供的资料、数据负责。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享受补助政策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节能资金要专款专用,并可以跨年度滚动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节能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资金项目审批和审核。对违反规定程序渎职失职或收受、索要资金申请人财物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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