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限额及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范围的通知
(珠劳社函〔2008〕166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限额及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范围。具体如下:
一、一个社保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20万元提高至25万元,支付比例政策不变。
二、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8号)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范围:
(一)可用于支付参保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1、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