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珠劳社函〔2008〕142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第53号《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决议精神,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平沙、红旗两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困难居民,可参照执行特殊人群的参保办法,以家庭为单位,选择个人按25元/年的标准缴费参保并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二)非本市户籍的嫁入女、入赘男,可凭结婚证随其家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费用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每次住院分娩300元标准支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