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8〕82号)
各职业培训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珠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办法
为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劳动者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办发〔2006〕39号)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参加我市组织的高级(三级,下同)、技师(二级,下同)、高级技师(一级,下同)技能培训,或者通过竞赛、评价、直接参加鉴定等方式,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
二、补贴条件
申领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补贴范围。
(二)属本市城乡劳动力和省内农村劳动力的,须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属市外城镇劳动力和省外农村劳动力的,须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三)参加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组织的鉴定考核,或者通过本市组织的竞赛、评价、直接参加鉴定等方式,取得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补贴标准
(一)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培训费1000元,技能鉴定费300元;
(二)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培训费1200元,技能鉴定费600元;
(三)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培训费1500元,技能鉴定费700元。
通过竞赛、评价、直接参加鉴定等方式,取得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只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四、申领和拨付程序
(一)申领补贴时间。从核发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