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煤炭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
(政字〔2008〕2号)
各涉矿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以及省13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整合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冀国土资发〔2007〕9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总结完善非煤矿山整合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合原则
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劣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大中型煤矿企业、地方国有煤矿以及区域优势企业采取兼并、收购、控股监管等方式整合小煤矿。通过整合逐步实现国有大矿整合小矿,采矿权向国有和其他大矿等优势企业流转,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的集约化水平。
二、方法步骤
开展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首先要编制煤炭资源整合总体规划和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此项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总体规划方案由县(市、区)政府制定,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由县(市、区)聘请有资质的煤炭矿山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前要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单位认真调查摸底,全面收集已有的各类地质勘查成果,整合范围内煤炭资源储量情况、矿权设置情况和矿山开采现状,了解参与整合矿山的整合意向,企业并购的可行性,确保整合实施方案切合实际、能够操作落实。
矿区整合实施方案要符合冀政〔2005〕84号文的原则与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办矿规模和如下基本要求:1.相互连通的矿井必须整合;2.影响大矿安全的必须整合;3.一个采矿权只设计一套开采生产系统,一个产地只设一个采矿权人;4.对一个产地确需设两个以上采矿权人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必须阐明充分的政策或技术依据,并经专家论证通过。
各县(市、区)上报的煤炭资源整合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发改委、安监局、煤监局及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各县(市、区)再编制各个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按省13厅局冀国土资发〔2007〕9号文规定程序逐级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