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字[[2011]22号)废止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字〔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
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冀政〔2007〕34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要参加生育保险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范围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范围相一致,暂定为市、县两级。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新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